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嫌诈骗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日期:2020-03-21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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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典型案例

(第六批)(节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于不同于平时、不同于非疫情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和办理涉企犯罪的特点与影响,积极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工作着力点,统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教育警示作用,特编选第六批5个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复工复产的案例予以发布。

山东省青岛市桑某某涉嫌诈骗案

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2019年底,被告人桑某某与被害人栾某某(男,19岁)因同为留学生而相识。2020年1月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国内口罩脱销。2月初,栾某某的父亲经营的青岛某养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企业职工100余人),因养猪生产不能停歇的紧迫性,急需采购大批口罩用以分发给管理人员、饲养员、基建设备安装人员,以保障生产安全。

2月11日晚,为解父亲燃眉之急,栾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紧急求购1万个医用口罩。桑某某因沉溺网络赌博欠下大量债务无法偿还,看到栾某某发布的信息后,遂趁被害人家中企业生产急需、采购无门之机,当晚即微信联系栾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口罩,每个3元,第二日即可交货。栾某某信以为真,当即通过支付宝向桑某某转账3万元。桑某某收到货款后转手又投入网络赌博,结果全部输掉。

2月12日,桑某某通过谎称口罩没有三证不能按期交付安抚住栾某某后,继续编造自己有额温枪购买渠道的谎言,引诱栾某某购买,并从网上截取假的发货视频发给栾某某。栾某某再次上当,为其父亲企业和其他4家企业等向桑某某团购1000个额温枪,并于当日和次日分8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将23.5万元额温枪货款转账给桑某某。桑某某再次将上述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2月14日,栾某某发现被骗拨打110报警。桑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检察官提前介入。

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通报后,安排检察官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提前介入阶段,检察官全程跟进引导侦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加快案件推进。通过与侦查机关办案人沟通案情,查阅案件材料,及时引导侦查机关灵活采用电话询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全面、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快退赔,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利影响。经工作,桑某某家属代其退赔栾某某全部赃款。

2月21日,市南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快速审查全案证据,并采用三方远程视频方式,在线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于2月25日以桑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巨大,虽然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但考虑到本案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诈骗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而且其骗取被害人货款后用于赌博挥霍,主观恶性大,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虽然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从严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据此检察机关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桑某某表示接受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除向被害人及家属电话核实案情及退赃退赔情况外,考虑到由于疫情防控养殖业全面复工复产面临严格管控措施的实际情况,主动询问被害人企业面临的具体困难,积极为其联系协调防疫物资的正规采购渠道,并针对物资采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助力涉案企业安全、迅速恢复生产秩序,顺利全面复工复产,运转正常。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

法律要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这使诈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物资短时间供应量不足的客观情况,钻企业急迫复工、思虑不细的漏洞,实施诈骗。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法治环境;同时要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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