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苑】“四大检察”之行政检察知多少?


[日期:2020-05-13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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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职责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包括对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审判人员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就其功能来说,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监督呢?

行政诉讼监督的监督范围有以下几项:

1.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以及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当事人遇到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法院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⑴违法执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⑵怠于执行或不执行: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4.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⑴人民法院审查行为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裁定不予执行、不应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

⑵人民法院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违法、财产处置措施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活动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

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行政机关怠于执行。

⑷其他执行活动违法。

好了,今天的概述就到这里了,你是否对行政检察有了一个初步印象了呢?那对于具体的工作及案例信息我们后续会依次再次发布,敬请期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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