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2020-04-01 14: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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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积极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提供检察支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民营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携手并肩、共克时艰,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支撑,更是做好“六稳”工作、实现今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迫切要求。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相继作出工作部署,市院印发通知对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深刻认识到当前形势下,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直接体现,坚决贯彻落实好上级各项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立足检察职能,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好,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努力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和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中政委和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依法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为复工复产和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重点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及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开展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处理。

三、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民营企业资金不足、经营困难实施的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案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用足用好民事调查核实权,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影响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纠正。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强化对因疫情引发的企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切实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发挥公益诉讼在疫情防控等社会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围绕野生动物保护、生鲜肉类检疫、公共卫生安全、制造销售伪劣防疫用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领域,加大公益诉讼监督力度,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治理。

五、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把平等保护作为检察机关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切入点。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包括关键岗位人员、科研技术骨干)的法律政策教育,积极促其认罪悔罪、认罚改正,创造适用“从宽”的条件,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要结合办案,引导民营企业铸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可能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对侦查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或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六、全面提升办案质效。认真贯彻高检院、省院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和意见精神,完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全力以赴保生产、保安全、保民生、保稳定。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灵活采取远程视频、网络、微信等现代化工具手段,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工作。对重大、有影响力的涉疫情企业案件,提交本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强化对下指导,实行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情况每日报告制度,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健全涉疫情案件信息通报、日报备、提前介入、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对侦查、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中民营企业风险和行业监管漏洞,主动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实施防控措施。

七、构建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普法联动等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工作整体协调推进。主动对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涉疫情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工商联、民营经济发展局的沟通联系,深化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复工企业情况及司法需求,帮助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帮助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八、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涉民企案件的受理、审查、流转,坚持优先办理,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用好市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平台”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开辟涉企绿色通道,及时推送有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确保企业诉求及时受理、快速办理,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九、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月报制度,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系统性、普遍性、倾向性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积累研判,做好典型案例指导与案例普法工作,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平台,做好典型案事例的宣传推广工作,全力支持民营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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