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工作职责介绍


[日期:2019-12-06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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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批复进行了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民事行政检察一处更名为第六检察部。该部现有人员12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中员额检察官6名、检察官助理6名。相应的工作职责也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检察部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即当事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书,应当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未作出再审裁定或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监督。

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

即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或者申请监督。

四、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即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五、对虚假诉讼的监督。

即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等,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案外人发现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或者申请监督。

六、支持民事起诉工作。

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办理由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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