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日期:2019-12-06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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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提问一:检察机关如何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办理涉民营企业监督案件?对于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问题,检察机关有什么意见建议?

李群田:这个问题请市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同志回答。

王琦:对于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我们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进行监督,逐步形成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多元化保护格局。对于民营企业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嫌虚假诉讼的,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民营企业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或执行活动违法的,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违法审判或执行行为;对于民营企业在监督过程中有和解意向的,通过公开听证等程序找准双方利益切合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促成民事检察和解,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最大程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我们也发现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经过调研,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强化经营管理。一是建议民营企业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预警和防范意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建立规范的法律顾问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在签订重大合同、进行重大投资、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作为经营参考。二是建议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民营企业资产安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以保密协议为载体的规范的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自身实际的保护机制。三是建议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留存好相关劳动用工文件,发挥工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合理可操作的奖惩标准;健全职工内部监督管理,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企业中高层人员的职务犯罪教育力度,多角度化解防范企业用工风险。

记者提问二:刚才民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中提到市检察院自今年1月份部署开展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李群田:这个问题请市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李文庆同志回答。

李文庆: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集中惩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结合工作实际,市检察院决定自今年1月在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犯罪活动(俗称“套路贷”)背后涉及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监督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扩大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同时,把开展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与加强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主动监督意识和自行发现案件、调查核实案件的能力,锤炼队伍,积累经验,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市检察院党组和李建新检察长对专项活动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听取汇报,要求结合最高检部署开展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市院专门召开检委会学习最高检第14批指导性案例,明确虚假诉讼监督重点和突破路径。专门出台工作方案,明确了专项监督活动对象和重点,确立了专项活动时间和步骤。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组织专项活动开展。工作方案明确提出重点关注民事借贷纠纷等案件虚假诉讼的多发、易发领域,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法院法律文书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其中,重点打击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背后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对以下六种情形予以重点审查:1、出借人以行规为由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一般表现在合同金额虚高,如实际借款10万元,但协议上却是20万元等;2、出借人制造银行流水,造成借款合同金额已经全部借出给借款人,实际上借出金额低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3、出借人通过虚高本金加上违约利息提高借款金额,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4、恶意垒高金额,在借款人违约无法偿还债务时,介绍其他如小额贷款公司等民事主体借款来偿还原借款(俗称“转单平账”),借款人以此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5、出借人软硬兼施“索债”进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方式取得非法利益;6、民间借贷等案件诉讼活动中有其它异常现象的。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的《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保持与法院、公安机关经常性联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捕捉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探索依托个案合作,逐步形成公、检、法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查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记者提问三: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方式来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化解矛盾纠纷?

李群田:这个问题请市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李文庆同志回答。

李文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所谓民事检察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基于当事人和解意愿,在检察官引导下,经释法说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市检察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和解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和解的适用阶段和程序,明确了和解的结案方式,使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有了规范化、标准化指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规范运作,落实了最高检提出的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开辟了以监督促和谐、以合作求双赢的民事检察新路径,契合了中央提出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要求。

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瑕疵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及执行裁定、决定确有错误,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进行监督预期效果不明显的等情形的,在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和解意愿,经询问对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检察和解程序。在民事检察和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从责任、事实、证据、成本出发,充分认识到“斗气”情绪不利于解决民事实质争议,经过换位思考、权衡利弊,使当事人对案件是非曲直有清醒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期,从而自愿、理性地选择和解结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对立情绪。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将真挚感情贯穿始终,全面了解并兼顾各方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和关切,做好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矛盾积怨,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增强其对检察处理结果的认同感。在当事人达成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后,对和解协议的履约保障进行严格审查,力争促成当场履行到位,作好和解调查笔录,书面落实案件办理程序、和解履行情况。和解结案后有选择性地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将和解成果落到实处,促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通过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对案件终结审查的办案结果,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和谐司法的期待,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办案实效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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