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察机关2019年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二)


[日期:2019-12-07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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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依法运用抗诉方式督促法院纠正错误民事裁判、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典型案件,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某经贸公司向银行借款,姜某对借款提供担保,毛某某作为姜某的配偶,在姜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末尾“配偶确认”处签字。原判决认为毛某某作为姜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应当作为共同保证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判令毛某某对9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某某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监督条件,遂提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毛某某的签字行为仅系毛某某对其知晓配偶姜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能产生后果的确认,没有自愿作为保证人为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判决认定毛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确有错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原判决判令毛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毛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项。

该案的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对担保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案件的最终改判维护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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