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察机关2019年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四)


[日期:2019-12-08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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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监督案

本案系一起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案件。

2014年,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肖某作为原告与其他三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位于市南区的某房屋由其他三位当事人共同拥有,各占1/3;三人合计支付108000元的房屋补偿款给肖某。肖某对这份民事调解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原审中的授权委托书及诉状均非其本人签字,该调解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名字迹“肖某”和《民事诉状》“起诉人”处的“肖某”均非肖某所写。

检察机关经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并向鉴定机构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确非肖某本人签字,调解时肖某本人亦未参加。检察机关遂以“原审民事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调解必须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案原审诉讼的提起并非是肖某本人的真实意愿,属无效的民事诉讼行为,原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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