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察机关2019年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五)


[日期:2019-12-08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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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郭某与某轮胎公司撤销权纠纷申请监督案

本案是一起涉民营企业的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案涉民营企业经营所面临困境,案件尽快执行可以更好盘活企业资产,对该案优先办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解决纠纷,力促民营企业发展。

2008年,某轮胎公司与平度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并向该银行借款600万元,该公司以名下所有房屋、土地抵押为借款担保,并在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按期还款,平度某银行起诉并获胜诉,生效判决确认平度某银行对该轮胎公司的房屋、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于某、郭某以其对该轮胎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享有2/3份额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请求撤销最高额抵押合同,并提交了与该轮胎公司的前身公司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郭某提供的共同购房协议不能对抗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平度某银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于某、郭某的诉讼请求。于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于某、郭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翔实的调查核实,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期间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终认为法院生效判决以“于某、郭某提供的共同购房协议不能对抗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由,对二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决定对于某、郭某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承办检察官对二人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有利于双方权益保障等方面反复进行了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两位当事人均认可了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表示息诉罢访。

本案于某、郭某提起的诉讼,使得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官司缠身也使得涉案民营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检察机关不支持于某、郭某的监督申请,并使二人服判息诉,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使该民营企业能够从多年诉讼纠纷中及时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既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又有效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彰显了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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