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和解化解劳动纠纷 公开听证助力复工复产


[日期:2020-05-15 11:27:00]
来源:
作者:张恬 韩千

“我觉得这个案子调解的非常成功,通过检察和解的形式来化解矛盾,终于给打了五年的官司画了个句号。这样既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使劳动者得到了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希望这样的形式能得到更广泛的运用。” 2020年4月30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郝某与某集团劳动争议公开听证会,来自黄岛区林业局的人民监督员单保林这样说道。

2015年5月4日,某集团原职工郝某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集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定时间内未下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降温费、法定节假日工资、夜班津贴等费用。该仲裁委支持了郝某大部分的仲裁请求,但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仅支持了郝某两年的带薪休假工资。随后,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郝某提出的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夜班津贴这三项诉求中的部分请求,对于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郝某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则于2019年10月被驳回。郝某不服这一再审裁定,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关于郝某其他诉讼请求的认定并无不当,但在防暑降温费和经济补偿金认定上有争议。郝某主张集团应发放2009年至2014年期间的防暑降温费,某集团只提供了2013年、2014年的发放证明,却没有出示2009年到2012年的发放记录,法院不支持这部分的费用发放于法无据。此外,法院认定某集团欠付部分法定节假日工资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是由于核算标准不同,双方对数额的认定出现了偏差,但是这部分数额较小,所以欠付行为不属于无故不支付, 因此驳回了郝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检察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及时足额”的行为,并不要求用人单位对拖欠报酬存在着主观上的恶意,因此郝某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有据。

按照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传统工作做法,本案应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一场简单的劳动纠纷,双方从2015年打到了今天。倘若按部就班提出抗诉,案子虽然终会改判,但当事人又将继续这个漫长的诉讼过程,劳动者无法开始新的工作,企业也不能全身心投入复工复产。

为此,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沟通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了检察和解程序。2020年4月30日,在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郝某与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开听证会,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听证会选在了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听证会上,双方正式签署了检察和解协议书,某集团自愿一次性支付郝某55000元。5月7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再审,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保证案件的强制执行力,确保和解协议得到及时履行,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多次指出,公开审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以案件公开促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检察公信。去年以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积极组织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及检察和解等活动,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工作。2019年12月25日,陈勇检察长在青岛市院呈报的《青岛黄岛区院探索“四个三”和解工作模式 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激发民事检察新动能》上作出批示:“黄岛区院担当作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四个三’和解工作模式证明可行、有价值,是实践创新成果,应好好总结推广。明年民事检察工作可以结合部署。”

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拓展公开听证案件范围,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做好民事案件检察和解和再审调解工作,加强与法院的衔接与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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