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出炉,青岛入选一例


[日期:2021-01-18 15:48:00]
来源:
作者:韩千 李冲

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近年来,青岛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涉案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监督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近日,青岛市检察院办理的“甲咨询公司与乙体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监督和解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甲咨询公司承租了国有企业乙体育公司的体育中心疏散平台作为经营用房并对外招商。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

2015年12月,甲咨询公司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场所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体育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工程施工款290余万元。乙体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反诉请求甲咨询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履行违约金。

2016年7月,青岛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甲咨询公司知悉房屋交接时尚未完成消防验收并同意“现状交付”为由,判决驳回甲咨询公司诉请,并判决甲咨询公司向乙体育公司支付欠付的房租153万余元及逾期履行违约金198万元,同时判决案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甲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咨询公司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

通过公开听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甲咨询公司不服终审判决,以涉案租赁场所未经消防验收便对外出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涉案租赁场所为“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尽管双方当事人明确为“现状交付”,但该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通过调阅卷宗和听证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5年,至申请监督时尚有8年的剩余租赁期间,对此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因经营不善,甲咨询公司承租的其中逾1000平方米的租赁场所无商户进驻,已长期闲置,为此造成甲咨询公司承担的空置场所租赁费用已高达700余万元,该公司由此经营困难,且背负的债务数额持续扩大。

而乙体育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尽管该笔租金属于公司的应收账款,但若甲咨询公司经营继续恶化,该笔收益收回的可能性将急剧降低,导致国有资产存在流失的风险。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合作已近7年、诉讼纠纷已达4年之久,给双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均造成很大困扰。因双方前期均有和解意向,承办检察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遂又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通过听证、和解等方式为双方搭起重归于好的“连心桥”。

基于双方的继续合作关系及闲置租赁场所的后续使用及退租问题,全面评估案件检察和解的可能性,多次为双方当事人解困惑、释法理、明事理,提出检察和解的积极意义,探讨解决双方企业现实困境的路径,释明因诉讼导致双方企业受到的损失在持续扩大之中,对双方企业都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可以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协议,乙体育公司同意甲咨询公司就承租的6400平方米闲置租赁场所的退租,甲咨询公司欠缴的租金1000万元分两年缴清,并免除甲咨询公司的欠缴利息及违约金。甲咨询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当日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引导和解是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中,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作为检察履职的标准指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生效民事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且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依法采取合理灵活的办案方式,综合运用检察和解、释法说理等方式,用最小的成本解决民营企业存在的民事纠纷,帮助民营企业纾危解困。

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国有企业权益的大局出发,在当事人有继续合作意愿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助力民营企业渡过经济难关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虽然符合检察监督条件,但司法救济时间较长对双方都存在不利影响,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责任基础上,针对双方有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这既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又盘活了国有资产,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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