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抗诉,挽回六百万,救活两个厂(下)


[日期:2019-06-13 1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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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于是提起了再审,并且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于某及其丈夫都用同一手机号发短信给自己,要求他将款项打入公司会计杨某的账户。但法院认为于某并没承认这个手机号真的就是她和丈夫亲自操作的,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最终,只剩下抗诉一条路了。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杨某某的抗诉申请书。考虑到案件数额较大且涉及多个民营企业及个人,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采取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特别调配了市检察院民行一处一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和即墨区院民行检察部门一名员额检察官共同办理此案。

两名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归纳争议焦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是向出借人的还款。

为了核实借款人杨某某提到的那个电话号码,检察官们先到即墨当地的移动营业厅进行调查,证实公证书中手机号码的持有人就是出借人,而且也确实向借款人杨某的手机发送过短信,并提出要求杨某某将款项打入公司会计杨某的账户上。后又到当地银行查询当事人账户信息,核实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证实除了杨某某向于某一方还款外,于某后来所签的合同并没真正的资金往来。

证据核实了,再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在即墨,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办案效率,决定在即墨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上广泛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对争议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通过前期的阅卷、现场调查取证及召开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提出了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的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借款人向出借人于某丈夫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出借人公司会计杨某接受借款人还款属于履职行为,故借款人的上述两笔还款均应视为向出借人于某的还款。于某辩称借款人的该两笔还款系对新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但未提交新签订借款合同项下款项已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该将该两笔还款认定为向出借人于某的还款。

山东省检察院完全采纳了青岛市检察院提出的提请抗诉意见,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将二审判决青岛耀利电脑商标有限公司等人还款32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改判为还款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为被告挽回了600余万元的损失。

拿到结果的杨某某紧紧地握住了检察官的手,而作为担保人的耀利电脑公司代表人也是激动万分。

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检察官也感到很欣慰。可是检察官和律师还是想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在借款时仔细审查合同,特别是对借款时间、利息计算等具体细节,同时要保留相关还款证据,将可能产生的纠纷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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