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他在网络赌博中迷失人生路


[日期:2020-10-28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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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本是位温文尔雅、认真负责的某学院教师,是什么让他深陷泥淖,自此失去自由......

2020年10月21日,由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某诈骗案宣判。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系某学院教师,该在学院工作期间,多次以代交住宿费、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学历、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该校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达130万元,累计受骗学生达60人,所骗钱款均被于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事实予以全部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说赌博是十赌九输,那网络赌博就是十赌十输,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在此,沧检君提醒大家,网络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害人又害己,切勿以身试法,自觉抵制赌博行为,不为赌博提供任何条件,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赌博违法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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