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检察官为您支招——高空抛物如何维权?


[日期:2021-03-21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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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些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头顶安全”一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这不,家住市北区海岸阳光小区的唐女士和李先生就因为停在楼下的爱车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中受损而烦心不止。

22日大清早,李先生和往常一样准备开车上班,猛地发现自己爱车前盖凹进一个大坑,回身看了一眼停在后面唐女士的车,发现她的后挡风玻璃上方有两个小洞,整块玻璃裂出了密密麻麻的“蜘蛛网”,而在汽车附近李先生发现了破碎的玻璃底座,疑为车辆受损的“罪魁祸首”。因着急上班,李先生联系唐女士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这座楼乱扔东西不是一次两次了,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人。”回想起爱车被砸的“惨状”唐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感到既生气又无奈,“之前扔的垃圾啥的也没在意,以为只是素质低,懒,没想到这次扔的是带有危害性的坚硬物体,砸到车还好说,万一砸到路过的老人和孩子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之前一次,我的家人从楼下路过刚好碰见楼上往下扔垃圾,落地时离人只有几米的距离。”李先生对记者说道,楼上也扔过一些诸如计生用品等奇怪的东西,针对楼上乱丢垃圾的问题小区内已连续有多位居民向物业反映,但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砸车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和唐女士也多次向物业反映,二人表示物业的态度很好,也在“肇事楼”外的单元门上张贴公告劝导,但并未起到效果。3月2日一早,唐女士发现自己“伤车”上又多出了几口浓痰,疑为楼上吐落。“车的问题还没解决,被砸的玻璃还没来得及换,就又吐上了痰,太糟心啦。”面对疑似肇事方的“杰作”唐女士的心情更加低落。

两位“受害者”认为,物业方面不应只单单张贴告示了事,应进一步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小区里现有的监控设备只能拍到车,最起码给加装个摄像头吧,这样再出现类似事故追查起来还能减小一些难度。”二人说道,“当时给物业提意见的时候,物业说同意调整摄像头,但只是临时调整,具体操作需要申请,而且夜间画质不清晰看不清楚,物业还担心安装灯光会影响楼上居民休息,而且角度调整后地上的车辆也就拍不到了……”

为此,记者多次拨打海岸阳光小区青岛广迅物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均表示领导不在,建议明天再拨。记者再次拨打后,工作人员记录了记者的联系方式,次日得到物业方面回复。青岛广迅物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该事件表示知情,“我们对高空抛物有相应措施,在每个单元的门口都设置了高空抛物的指示牌,楼梯道和消防通道也都贴有相应宣传公告,但对于素质低的住户也控制不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小区的监控设施是业委会委托物业安装,端口及位置都已固定,只能临时调整角度,加装摄像头需要再安装其他设备。目前物业已征得业委会同意,将事故发生处的摄像头对准楼体,但因设施及端口有限,楼体与地面车辆不能兼顾。“我们希望通过调整摄像头可以早日找到肇事者,如果找不到就再照一两个月,看看高空抛物的现象是否再次出现。”物业方面说道。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我国自2020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明确高空抛物应承担损害责任,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也正式写入刑法,那么李先生和唐女士被高空抛下来的物体砸坏爱车应如何维权?

负责民事诉讼的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刘雅倩表示,民法典在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防护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没有采取的,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也是因为之前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出事之前不注意安全防护,出事以后就到处甩锅推卸责任。刘雅倩表示,物业采取的安保措施应该包括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巡防检查、设立警示标志、安装能起到实际作用的监控探头以及防护拦网等。像唐女士这种情况,如果查明物业没有尽到应有的安保义务,其有权要求物业承担侵权责任。

负责刑事诉讼的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胡静表示,今年的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立法设置高空抛物罪,重点是要防范和惩治“从天而降”的人为灾难,因此,应当从高空抛物具有的“物理致害性”的本质层面,具体界定“高空”与“物品”的范围。个人认为,只要是行为人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品,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均应理解为“从高空抛掷物品”。对于抛掷的物品,只要其从一定的高处坠落,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都应当属于高空抛物罪“物品”的范畴。上述唐女士和李先生的车辆被高空抛物所砸的事件,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3月1号之后,肇事者的行为就很有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

胡静还介绍,高空抛物罪采取了情节犯的立法模式,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构成“情节严重”方能构成犯罪。是否符合“情节严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应当从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只有达到刑罚当罚的程度,才能理解为“情节严重”。比如从三十楼扔东西就比从二楼扔危害大,扔玻璃瓶就比扔个纸飞机危害大。还要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评价,比如行为人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经劝阻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因高空抛物收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都是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比较大的证据。本案中,唐女士车辆被砸的事件是肇事者多次向楼下投掷生活垃圾,并且最终造成唐女士的车玻璃被砸,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3月1日之后,肇事者有可能达到情节严重进而涉嫌高空抛物罪。

在此,两位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属于一种不文明的社会现象,也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拇指大的小石块,从4楼抛下可能使人受伤,从25楼抛下,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在重力加速度的影响下,一颗鸡蛋都可能成为致命杀手。高空抛物罪的设立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规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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