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7瓶“茅台”全是假的


[日期:2021-04-30 1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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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衣某某到胶州市公安局报警,称其从韩某处购买的十种类、200余万元的茅台酒系假酒,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部分其所购买的普通飞天茅台酒、茅台定制纪念酒、茅台珍藏酒等十种类茅台酒共计797瓶,经茅台公司鉴定全部为假酒。随后,公安机关又在韩某处扣押假冒普通飞天茅台酒19瓶。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批假酒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07800元和66500元。

2019年11月6日,胶州市公安局对韩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28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1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他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韩某服判。

夯实证据,确查知假售假故意

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多次销售十余种茅台酒,但每次销售的种类、数量和单价等信息无法查清。

在其上线身份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为准确认定韩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和销售假酒的数额,检察机关围绕进货源头、物流单据、转账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十余条补充侦查意见,奠定了较为扎实的证据根基。

对于韩某可能会对衣某提交至公安机关的假酒提出非全部系自己销售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的所有假酒进行拍照,让韩某辨认、签字,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从韩某处扣押的酒进行鉴定,及时固定涉案物品数量和价值。

之后,针对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辩解称第一批、第二批进货并验货为正品,且对进货单价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公诉人积极引导、全面研判公安机关固定调取证据,综合其从业经历、进货渠道、销售利润、茅台酒品牌的特殊性等方面,可以认定韩某存在知假售假故意,主观上明知他人销售的“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白酒为假货,仍多次购买,并将酒销售给衣某某。

谦抑审慎,依法认定犯罪数额

2020年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数额为2169400元。然而,衣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假酒价值鉴定为1358500元,且韩某辩称自己有两张茅台酒厂的调拨单,可以证实其从上线处进的第一批、第二批茅台酒为真酒。

针对该情况,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两张调拨单,经茅台酒厂认定为真实单据,虽然上面所列茅台酒的种类与韩某所供述的第一批、第二批存在不一致之处,但无法排除其初期销售给衣某某的茅台酒存在真酒的可能性。

同时,韩某辩称衣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部分茅台酒生产日期为2018年,不应计算在其涉案数额中,经查证,系韩某2018年赠送给衣某某的酒,共39瓶价值50700元。

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韩某销售给衣某某的酒全部均为假酒的情况下,应按照衣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全部假酒的总价来认定本案的涉案数额,因此检察机关最终以1358500元扣除39瓶(2018年)后的价值1307800元起诉。

多管齐下,充分保障商标权益

受理审查起诉后, 办案人及时电话联系到茅台酒厂法律知保部门负责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认真听取茅台方意见,通过邮寄向茅台酒厂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就案件涉及问题与茅台酒厂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

检察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动,赢得了茅台公司的信任和尊重,积极配合出具了该案两张调拨单的真假认定,并对涉案的专业知识进行了详细说明,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诉讼质效受到茅台酒厂的好评。

同时,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该类食品药品案件中存在的涉案物品扣押、辨认、涉案数额认定等共性问题,检察官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引导公安机关积极查清上线身份,另一方面针对此类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取得较好监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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