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首起非法狩猎案件


[日期:2019-05-17 16:36:00]
来源:
作者:

日前,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该院首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陈某某、王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傅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六人在平度市全市仍处于禁猎期内的情况下,未取得猎捕批准手续,在平度市(平度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旧店镇内(包括原大田镇)、崔召镇内的河道、池塘水域内,以下地笼网的方式猎捕癞蛤蟆。2019年3月19日,平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该六人租住处查扣被该六人非法猎捕的癞蛤蟆2559只,经鉴定,六人猎捕的癞蛤蟆是“中华蟾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六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为准确打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对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对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陈某某、王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