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之声】两被告“得不偿失”——非法挖沙赚取30万 土地修复却花80万


[日期:2019-06-27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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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这里因非法挖沙、地表土壤层被破坏,留下一片斑驳和多处凹坑;而今,这片被破坏的土地已经复垦,绿油油的庄稼长势喜人……6月17日,青岛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公益诉讼检察官们与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莱西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人员及多位市人大代表、媒体代表一起来到莱西市店埠镇后朴木村村东,共同现场确认一起破坏土地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土地修复情况。通过现场查勘验收,王某某、周某等两被告已经基本完成环境修复,标志着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土地复垦工作总体顺利完成。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是青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青岛城市品质改善提升等重点攻势,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的新型案件。

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在莱西某村承包了一块土地,准备开展观光农业生产。施工过程发现地下有大量沙子可以利用,于是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被承包土地用途,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挖沙。周某为向王某某索要欠款,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挖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某提供帮助,联系运输车辆、买家、沙子储存场地等。

王某某的挖沙行为引起当地群众反对,经群众举报,2016年底,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载明被王某某破坏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破坏面积达10594平方米(合15.8906亩)。在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认定王某某、周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原土地现状,毁坏了地表土壤层,使其丧失了原种植条件。2017年11月30日,莱西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将案件移送莱西市检察院。莱西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认为,王某某、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挖沙,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莱西市检察院公诉科迅速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转交青岛市检察院民行二处办理,民行二处受案后,积极开展调查工作,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后青岛市检察院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10月26日,由青岛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某、周某破坏土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这是青岛市检察院首次由检察机关负责人出庭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法庭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不能恢复原状,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依法确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保证回填,让破坏的土地达到耕种状态。

此后,青岛市检察院密切关注两被告的土地修复工作,确保被破坏的土地得到修复。2018年11月,青岛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莱西市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一同到王某某、周某破坏土地现场,就被破坏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并委托勘测单位对需要复垦的土地位置进行划界勘测。此后,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又先后6次现场督促两被告严格按照测量后的位置进行土地复垦。今年5月5日,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复垦验收意见,确认土地复垦合格。

在查勘验收现场,两被告均表示出十分悔恨,“我们认识到了自己破坏土地的恶劣行为,以后决不会再作这样违法的事!” 据初步查明,二被告之前非法挖沙挣了不到30万元,而在土地修复中花掉了80万元,而且二人还将面临刑罚。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成功之处,在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高度关注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保护,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监督理念,既注重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又注重对被破坏的环境资源的修复,依法督促被告修复土地,也将在此案的刑事部分,依法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从轻处置;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自然环境管理部门不断理顺工作机制,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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