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岂能做招牌菜 青岛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下)


[日期:2020-05-27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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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链,全力出击

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带入公共视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体现了彻底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

在此之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已经开始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对近两年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摸排,同时也对刚刚发生的案件进行了第一时间跟进,疫情发生以来,更是坚决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准确把握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稳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已立案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8件,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另外3起公告期满后起诉。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2件,判决赔偿金额达17余万元。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涉及到森林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不断完善保护链条。”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亚林介绍说,检察机关前期已经与青岛市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接下来还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坚持依法监督与依法行政同向发力,构建良性互动、协调有序、协作紧密的合作关系,持续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共识与合力。

一方面,继续做好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下游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相关案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落实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斩断违法犯罪链条。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针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不严、不到位或者监管漏洞,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提出督促履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由点及面、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促进《决定》落地落实,努力修复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穿山甲保护级别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9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极危(CR)。

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 附录Ⅰ级保护动物。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种群现状:中华穿山甲在亚洲被广泛猎杀,以作为食物及传统药物使用。该物种在其原生栖地均大幅减少。根据国际公约中华穿山甲在任何从野外捕猎的商业用途均被禁止。在多个不同国家及地区均禁止出口及贸易,包括孟加拉、中国、印度、老挝、缅甸、尼泊尔、泰国及越南等禁止捕杀和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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