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青岛、威海异地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


[日期:2022-08-20 10:31:00]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刘某江、张某健分别驾驶船只从山东省某码头出发,赴某渔区捕捞作业。其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019年12月1日,该渔船被海警部门查获,并于当日20时04分靠码头后由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作进一步调查。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相关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对渔船及其所有的网具、渔获物依法进行扣押后,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重,共计27090公斤。为防止渔获物腐烂变质,经船主申请,对渔获物先行变卖。

2020年1月16日,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决定以方某、刘某江、张某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1、出具专家意见

为确定海洋资源修复费用,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邀请生态保护领域专家就海洋资源修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书。经认定,该渔船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2.9万余元。专家推荐在案发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但是,鳀鱼目前无法养殖,没有商业鱼苗可以购买,也无法计算增殖放流金额,所以,需要使用当地常见其他鱼类商业鱼苗作为替代种。同时,还要遵循捕放鱼苗体量基本相当的原则。经过综合考虑物种等级、生态价值、已有增殖放流工作的海域等因素,专家认为需要增殖放流37.62万尾许氏平鲉。参照山东省海洋增殖放流价格,放流费用需要30.3万元。

2、办案过程

2021年1月19日,青岛市检察院对方某等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要求三名被告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非法捕捞海域或相关部门选定的增殖放流海域放流,用于生态修复。经过综合考量三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经济条件,检察机关决定以生态补偿总款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对三名被告人的惩罚性赔偿,加上原计划用于生态补偿的部分,三名被告人共计需要放流鲉鱼苗41万余尾。

经过听证,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并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根据具结书,提出了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1年4月14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计划于2021年7月31日前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同年5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后因青岛沿海水域爆发浒苔,不适宜鱼苗放流,青岛市检察院协调威海市检察院,决定在威海海域进行异地增殖放流鱼苗。威海市检察院选择了有增殖放流经验的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具体承办增殖放流活动。

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联合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工作人员对环翠区刘公岛码头、老海港码头、合庆海域、远遥码头等地实地查看,经过反复对比分析,最终确定在远遥码头开展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环翠区海洋发展局承担了本次放流活动鱼苗品种和数量的监督和验收工作。2021年7月23日,威海市检察院、青岛市检察院联合两市中级法院及威海市海洋发展局等单位采用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

3、办案启示

近年来,作为海洋生态城市,威海、青岛两地检察机关办理了系列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不是目的,办理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意义在于真正推动海洋渔业资源修复。但是,由于环境、水温、鱼类种群等各种问题,并不是办案辖区海域都具有增殖放流的条件,由此直接影响到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异地增殖放流,不仅有利于补充渔业资源种群和数量,而且有利于保证鱼苗成活率,真正实现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从而提升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质效。

一是选择增殖放流的合适季节、地点、种群。增殖放流是修复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的有效举措,但是不能一放了之,要保证鱼苗的成活率,真正实现渔业资源修复,就要就近选择增殖放流的最佳季节、地点、种类。七月的威海适宜许氏平鲉鱼苗生长,是增殖放流的黄金时节和地点。放流许氏平鲉鱼苗选择在休渔期进行,鱼苗可获得充足的成长时间,成活率大幅提高,能够有效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平衡,最大限度推动海洋渔业资源修复。

二是落实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密切协作,检察机关与海洋发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查验现场、核定数量、选定海域,制定具体方案,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确保增殖放流成功。

三是开展跨部门、跨机构、跨地域的执法司法协作。为推动海洋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共同维护好海洋生态资源安全,检察机关与海警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检警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强化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