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程跟踪监测 多部门联动协作 青岛市检察院办理的涉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日期:2022-11-04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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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下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及非法采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这是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后,全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案。据了解,该案件于今年9月份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受理,10月份,青岛中院作出《改变管辖决定书》,将该案件提级审理。

2013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村书记的职务便利,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于某某的公司,后于某某伙同本案另一被告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块非法采砂对外销售,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此外,2014年至2017年,卢某某假借修建水利项目的名义非法采砂,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

经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山东国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砂场为24.6万立方米,价值492万元;水库为1.65万立方米,价值33万。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同日履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刑事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分别于同年9月27日和29日将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六大市直环境资源监管行政机关顺利会签《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依据该意见,该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机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并安排业务骨干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指导做好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工作。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和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青岛地质勘查开发局)出具《射箭口村非法破坏耕地案土地生态功能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方案设计》,认定:采坑1区域形成巨大坑体,部分区域开挖深度超13米,采坑2区域南侧已建成小型水库一座,用于周边耕地浇灌,北侧挖损较为严重,以上区域耕作土完全剥离,耕地和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功能完全丧失。同时,坑体周边几乎均为直立边坡,部分直立边坡落差较大,滑坡风险较高;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周边普遍分布耕地和林地,人员出没频繁,人员跌落风险较高。以上两块区域均损坏较为严重,无法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调节能力恢复原状,共导致生态功能损失价值55.23万元。

根据区域现状,拟采用的恢复治理措施为:场地平整、渣土续坡、种植土回填复耕、缓坡绿化、辅助工程(挡土墙、截水沟)、水井、井房、乡村土路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修复工程总投资为642.62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远程询问,并向二人释明破坏耕地资源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二人表示自愿承担民事赔偿修复责任。经与二人家属对接,家属表示检察机关起诉后将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缴纳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暂存,用于后续生态环境修复。

根据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案件可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青岛中院依职权对该案进行了提级管辖。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 尤志春:本案通过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以及多部门的协作,来促进被告能够积极主动的修复生态环境或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的保证金。对于青岛两级法院针对这种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如何去加强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以及如何进行多部门的联动协作,具有一个普遍的指导意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并在开庭前缴纳了680万元的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郝政文:检察机关将利用跟进监督的方式,对修复过程进行全流程跟踪监测,一旦发现不满足相关质量要求的事项,需尽快督促行政机关予以监督整改,避免完工后二次整改,造成资源浪费。还将与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相结合,打造生态修复样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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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前期,青岛中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案件线索时发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的审理有助于统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非法采砂行为损害修复的具体方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样本,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该案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级审理,以此指导基层法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3日,时任某村书记的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某(在逃)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79.16亩土地租赁给该公司。后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卢某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34.89亩,其中,耕地26.7亩,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214123.56立方米,资源价值为人民币4282471.2元。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挖砂用于工程施工及对外销售。经现场踏勘并鉴定,共毁坏土地16.79亩,其中,耕地14.28亩。经鉴定,该涉案地块矿产种类俗称风化砂,经判别为砾矿,矿产资源开挖数量为48372.9立方米,资源价值为967458元。2022年2月16日,卢某某主动投案,同年2月19日徐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卢某某、徐某某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要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二被告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法院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二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锦妹,部分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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