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7955公斤野生“带子”,破坏公益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被破坏的资源环境又该如何修复?
5月16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以新兴修复方式“海洋碳汇”实现替代性修复的“青岛样本”,系全市首例。
禁渔期非法捕捞,绝不能一判了之
2022年6月,被告张某某明知是在禁渔期间,仍召集一名船长、两名小工和六名潜水捕捞员,驾驶渔船在青岛大沽河某段下海,采取潜水捕捞方式,非法捕捞野生江瑶贝(俗称“带子”)16000余个,重达7955公斤,价值合计127000余元。事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禁渔期非法捕捞作业严重影响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且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明显,本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后果,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侵权责任需承担,修复方式陷两难
为量化该案中张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青岛市检察院委托山东海洋资源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报告》,确定修复费用为总渔获物价值的 3 倍,总额约为381195 元,并建议根据实际开展替代性修复,以调节受损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处罚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修复,实现公益保护。”主办检察官刘凌云介绍,在过去的办案实践当中,增殖放流仍然是替代性修复的主要方式,但该案涉及的江瑶贝的增殖放流技术并不成熟。如何修复才是“最优解”?检察机关结合专家建议,最终将目光锁定在了“海洋碳汇”这一新领域。
创新探索“碳汇补偿”,协同治理共护公益
据了解,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还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而“海洋碳汇”是地球上最大的“碳库”,也是一种新兴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海洋高效的固碳能力,开发海洋负排放潜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4年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判令环境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以购买“海洋碳汇”或者采用法院认可的其他实现“海洋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以蓝碳司法协同治理为切入点,探索‘检察+审判+蓝碳’机制,引入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是检察机关守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又一积极举措。”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薇指出,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履职、融合履职,着力保障海洋安全,有效保护海洋资源,多形式服务海洋经济,不断完善海域生态环境资源赔偿修复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审判、行政和侦查等部门联动,为服务保障经略海洋战略,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深入推进海洋强省、海洋强市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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