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山东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青岛市检察院诉张某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典型案例。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张某海与其他六名船员驾驶渔船至黄海海域附近实施捕捞江瑶贝作业,共捕捞野生江瑶贝7955公斤,价值高达12余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4年1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海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如不能修复,则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1195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张某海作为渔船经营人,在明知休渔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出海捕捞,其非法捕捞行为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对海洋生物资源固碳能力造成一定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张某海按照381195元的标准以购买海洋碳汇或者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休渔期和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而引发的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江瑶贝的增殖放流技术并不成熟这一实际情况,判决违法行为人以实现“海洋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既提升了海洋高效的固碳能力,也增强了海洋负排放潜力,系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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