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权益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标准


[日期:2019-10-09 11: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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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受理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机制,明确控告申诉法律服务范围和工作规程,畅通民营企业家意见反映、案件申诉和司法救济渠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此工作标准,

一、控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一)反映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反映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以下条件的: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刑事诉讼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国家赔偿

办理受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以及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不服的监督申请。

(一)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作出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决定;

(二)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三)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五、司法救助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作证或者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规程

(一)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于反映或发现的控告申诉案件,先由受理的工商联审查把关。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工商联按照级别管辖交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二)对于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由作出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三)对于申请刑事诉讼监督案件,若为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案件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若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或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且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查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市检察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对于工商联移交的控告申诉案件,由专人具体负责,建立专用台帐,加强动态掌握。对于属本院管辖的控告和申诉,及时受理和办理;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本级院管辖的案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其他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工商联。

(六)市检察院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或检察长批办的案件,及时进行交办。对于交办的案件,负责办理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办理期限。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检察院,并说明进展情况和延期理由。

(七)建立人民检察院与工商联协商机制,确定联络员,加强日常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建议,不断健全完善机制,积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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