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在我生活困难的时候给我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让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关怀和温暖。”牟某某在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时激动地表示。
申请人牟某某系该院办理的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被害人。2023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牟某某发生口角,吕某某用拳击打牟某某面部数下,将牟某牟致伤。经鉴定:牟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口唇粘膜破损及牙齿均构成轻微伤。该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第一检察部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牟某某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遂告知牟某某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并将救助线索移交第五检察部审查。
该院第五检察部审查了牟某某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发现牟某某被伤害后,为治疗伤情已经花费20000余元,被告人吕某某未给予赔偿,案件导致牟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牟某某的情形符合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决定对牟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并将救助金及时送到牟某某手中。同时,办案检察官对牟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鼓励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牟某某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关心民生的做法表示感谢。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质增效,持续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该院扎实开展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权益保障工作,发挥全院一体化优势,部门联动,数据共享,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做到对困难当事人应救助尽救助,努力在检察环节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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