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青岛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依法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背后的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案件,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同时,把专项活动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有力切入点,加强与机动车保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诉源治理,努力以“我管”促“都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一般具有案件主要事实属于伪造、当事人关系一般较为陌生松散、存在法律职业者参与、瑕疵证据较多难以经得起推敲等四个特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重点关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第三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通过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对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审查: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员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员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员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5、假冒交通事故受害人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金的;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诉讼活动中有其它异常现象的。
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将坚持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相结合的思路,依法能动履职,最大限度地挖掘案件线索:一是保险公司等案件当事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者控告举报。二是检察机关在内部“一体化”履职过程中,关注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等刑事案件,强化对该类案件背后涉及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线索的分类管理。三是强化依职权监督意识,重点审查民事起诉状所留原告个人信息的真伪、原告是否出席再审法庭、原告代理人是否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诉讼执行款去向、调解结案是否异常等情况。
针对发现的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我们将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因机动车保险领域诈骗刑事犯罪背后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依法及时受理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对已经通过法院执行行为取得非法利益的,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同时,依法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三是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由刑事检察部门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是发现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发现只涉及一般性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将通过向有关主管机关、所在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推进专项活动,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专项活动开展。市检察院将依托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将加强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的衔接配合,健全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双向反馈机制。强化外部沟通,保持与法院、公安机关、保险企业等经常性联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捕捉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线索,探索依托个案合作,形成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进解决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问题。强化诉源治理,引导各基层检察院在本辖区内建立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防联控机制,通过与保险企业开展座谈交流、结合办案依法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不断提升机动车保险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控告举报。两级检察院对外公开电话是12309,欢迎大家积极宣传和提供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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