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联动促成民事检察和解 检察监督与法院执行双结案


[日期:2023-04-01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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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偷电行为,电业部门停了电,房租就不用付了吗?2023年3月17日上午,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办理并主持的赵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监督一案在市北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经过市检察院、市北区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以及听证员的共同努力,案件最终实现了和解。双方当事人赵某和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和法院执行机关的共同见证下,分别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实现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与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双结案。

2018年4月,青岛市北区的餐饮经营者赵某向王某某租了一个店面用于开饭店。2019年8月,店面被电业部门查出存在窃电行为,当场采取措施,停了电。后来,王某某向赵某索要房租,赵某认为王某某提供的房屋没有电,根本不适合租用,拒绝支付房租。2020年4月,王某某将赵某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房租,案件经两审判决及再审裁定,均认定赵某应向王某某支付房租近8万元。赵某不服终审判决,向青岛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属地纠纷化解优势,青岛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决定由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同时,立即启动上下级一体化办案机制,指令由市北区检察院协助办理。

检察官们先后调阅并审查了该案的全部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最终厘清了双方的矛盾焦点:赵某坚持认为自己根本就没偷电,在他承租之前,上一任承租人使用房屋时就存在偷电的现象,而这个偷电行为最终导致了他现在的经营受到影响,自己完全有理由拒付后续房租;王某某则认为赵某租房一年半之后才被电业部门查出偷电,之前房屋租给其他人经营使用的时候也从来没出现过偷电的问题,赵某应当支付租金。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对该案开展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在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后,检察官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向周围邻居了解情况,联系国家电网市北中心某供电营业厅查证了房屋的用电情况,并向一审法官和执行法官沟通了解相关案情。

经过细致研判,两级院检察官均认为,供电公司用电稽查大队在对涉案房屋电表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赵某出具了窃电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认定赵某经营饭馆期间通过“更改计量装置(短接)”的方式窃电。赵某虽然在法庭上一直抗辩说自己从未私自偷电,但他却一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检查笔录上有赵某的签字不说,停电后他也没有办理退租手续。停电措施系行政机关作出而非王某某所致,赵某拒付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本案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已移居国外,王某某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但钱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漫长的司法程序给他带来了较大诉累。另一方面,赵某则因为不配合法院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他采取了限制措施。双方虽然明面上互不相让,但心理上都已经有了和解的意愿基础。

青岛市检察院联合市北区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和解引导工作,是将争议坚持到底还是达成检察和解,检察官将其中的利弊向当事人摊开了、掰碎了地说清楚、讲明白,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的方案建议。经过沟通引导,赵某不再坚持将司法程序走到底,王某某也表示愿意在判决数额的基础上作出让步。

为更加高公正、高效、透明地实现定纷止争,最大限度的方便当事人,市检察院决定在市北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由检察官、执行法官、各方当事人、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中,各方当事人陈述了意见,表明了和解意向,听证员就该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提问,并一致认为和解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更有益的处理方式。检察官在听证中引导双方当事人确定了最终和解方案,即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6万元,双方以自行和解的方式分别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和强制执行申请。

听证结束后,在两级院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听证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即时签署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赵某向王某某支付6万元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王某某收取款项后向法院执行机关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官按照自行和解撤回执行的相关规定对该案减免了执行费,双方再无争议。困扰双方近四年之久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主办检察官王琦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应当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出发点,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要求合理引导当事人进行检察和解,并注重与法院执行程序相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民事检察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贯彻运用“枫桥经验”的充分体现,通过上下联动、检法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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