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使用“口水油”,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


[日期:2023-09-10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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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邓某和符某在经营火锅店的过程中,为节约成本,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后过滤到水桶内,再放回锅里熬制,再供顾客食用,进行循环销售从中牟利。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护人提出本案查获的“口水油”与“地沟油”“泔水”等有别,系“四川老油”的做法,不具有实质危害性,二被告人对制作和添加“口水油”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法院认为邓某、符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加工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并进行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普法:

“口水油”中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国家卫生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属于刑法概念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这一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口水油”与传统“四川老油”不同,“四川老油”的回收保存和重复使用仅限于厨房的加工制作阶段,没有掺入食物主料,更没有进入食用环节。而本案中被查处的“口水油”主要是指对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脂进行回收和重复使用的油脂,具有严重危害:一是可能造成甲肝病毒、乙肝病毒等传染性病菌的交叉感染。二是油水中的食物残余、唾液酶等物质容易发生水解和氧化导致油脂酸败、滋生细菌。三是油脂经过反复高温,有害的反式脂肪酸会增加,产生多种慢性致癌物质,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口水油”具有严重危害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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