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东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开庭宣判


[日期:2018-12-27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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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由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景东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黄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岛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栾兆津及3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景东纠集被告人谢男、张亮、秦大勇、李洪斌、张天宇、刘太东、陆明、潘鸿宇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黄岛区隆基家源小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景东明知自己经营的青岛隆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岛区隆基家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景东为了争夺对黄岛区隆基家源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意图通过控制门岗、物业办公室等物业管理区域,进而控制整个小区物业工作。被告人陈景东通过许诺分配股份方式,纠集被告人谢男、被告人张亮、被告人秦大勇及何友权(在逃)等人组成物业公司,在被告人陈景东领导下,被告人谢男、被告人张亮、被告人秦大勇、何友权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青岛市黄岛区隆基家源小区寻衅滋事,被告人李洪斌、被告人刘太东、被告人张天宇、被告人陆明、被告人潘鸿宇作为被告人陈景东等人临时纠集的人员,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该恶势力团伙在被告人陈景东的指使下在黄岛区隆基家源小区实施了17次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黄岛区隆基家源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和该小区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景东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男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亮、秦大勇、李洪斌、张天宇、刘太东、陆明、潘鸿宇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景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两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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