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之声】青岛日报: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日期:2019-02-27 11:31:00]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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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检察院围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该院近两年出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等相关意见,发布了“权益保护11条清单”。在此对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并附相关典型案件。

关键词一:惩治产权犯罪

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各类产权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商业贿赂、金融诈骗、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公平市场营商环境的犯罪,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手段,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犯罪等。

关键词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边界

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提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质量。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细化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

关键词三:规范涉案财产处置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坚决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

关键词五:提高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意识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各类产权主体强化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民营企业提高依法规范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加强对产权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推进公益诉讼试点,积极探索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六: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妥善办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

关键词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着力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企业家权益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着力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诉讼权等权利。

关键词八:加强民事行政检察

强化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类、知识产权类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致使企业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经营行政审批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等行为。

关键词九: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做好涉及企业家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及时掌握涉及企业家的群体性矛盾和纠纷动向,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有效化解涉及企业家的矛盾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关键词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严格区分企业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家个人犯罪与企业违法犯罪、企业家非法集资与企业正当融资、企业家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企业家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等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

关键词十一:加强重大事项讨论协调

创新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办法》。明确了领导小组的任务、领导小组讨论案件或事项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司法责任。全力推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动认领、细化分解任务,严明责任,狠抓落实。

典型案例一

黄岛区检察院: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黄岛区检察院日前在办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时,依法对一民营企业负责人变更了强制措施。

该案嫌疑人系服装出口加工民营企业主,经营公司多年,目前公司有员工100多人。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充分了解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诉求。其被羁押后公司正常事务没有进行交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原有订单面临违约,公司面临破产危险,1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为避免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检察官联系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充分听取了双方法律意见,认为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固定住所,目前没有社会危险性,遂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及时维护了公司及员工利益,保障了民营企业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

即墨检察院: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提醒民企保护商业秘密

即墨区检察院日前在办理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青岛一企业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载体管理、保密知识宣传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即墨区检察院向该企业送达检察建议:一是强化保密宣传教育,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立警示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保密法治讲座、开展泄密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企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二是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加强技术保密协议约束力,把好人员准入关,适当提高保密津贴,增强员工尊荣感和凝聚力;三是加强涉密材料技术管控,建立涉密载体使用、复制等登记制度,设立高级、多层访问权限,实施防复制技术,确保全程留痕;四是健全保守技术秘密制度,制订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制度,适时将技术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体系。

该院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作为第三方代表参加送达仪式。被建议单位的代表也参加了送达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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