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终于又‘活’了,幸亏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格办案中也考量到我们企业的发展。因‘招工’犯轻罪的王经理,一审被判刑5年,二审变成了缓刑……” 4月9日,青岛某纸业加工有限公司的一位职工对记者谈道。
这个职工口中的王经理缘何会二审变成缓刑呢?
王某系上述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的经理,是个经营能力很强的人,虽然企业不算大型,但他负责管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一年多时间,企业为当地创造税收26万余元。然而,这个“能人”在招工中为图用工便宜,对法律“懵懂”,也抱着“侥幸”心理,竟想到从越南招募工人。2017年以来,他在广西老家以张贴广告留电话的形式,先后联络招募了46名越南籍人员入中国境内,王某安排他人先后几次组织上述人员乘坐大巴车到达青岛,后由王某等接送到该公司打工。2017年7月,王某因病住院,其间他越想越觉得自己之前从越南招工“有涉法问题”,便在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后主动拨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称其管理的公司有越南籍工人,后其根据民警指示,安排妻子将该公司的越南工人(包括几名同案犯)召集在公司院子里,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此案案发后,王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上诉。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阅卷审查期间,全面审查了卷宗材料、提讯了上诉人、实地走访了某公司,核查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情况。在走访核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越南工人已全部被遣返回国,而且该公司对用工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整改。王某的妻子仍在该公司打工,幼子也在本地居住。由于王某掌握关键环节的技术,其被羁押后,该公司生产流水线缺少技术把控,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经营严重受损。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保证罪责刑相适应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出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王某维持定罪、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建议。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社会危害性应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标准。本案中,王某虽有组织多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但作案主观动机是为了给自己受雇的公司招募工人,并未从中收取佣金或者其他报酬,本人也有朴素的守法意识,在出现可能无法继续管理上述越境人员的情况时,及时主动报警,排除了相应的社会治安管理隐患;客观上,其家乡广西靖西县长期存在边贸往来的生活习俗,招募的工人在中国境内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管理的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考虑王某本人掌握着该公司生产流水线各环节的关键技术,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出发,对王某判处非监禁刑,将更有利于其缴纳罚金、为企业服务、进而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对青岛市检察院的上述建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以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需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又要兼顾服务企业发展的新的执法理念的现实需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青岛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此案指出,“恰当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非监禁刑,既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又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代司法智慧的体现。”
据介绍,青岛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治服务。坚持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市检察院近期除了办理上述公司一案,还对4起企业涉 “轻罪”的案件依法“从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关公司都已较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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