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述】丨FM:“上山下海”的奇怪妈妈


[日期:2019-07-07 15:24:00]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妈妈,今天你去哪儿了?”

“妈妈上山去,有人把山洞挖坏了。”

“妈妈,今天你又去哪儿了?”

“妈妈下海去,有人把脏水倒进了大海里。”

大家好,我是讲述人刘婷,来自青岛市检察院民事行政二处。我的孩子经常不理解,妈妈是检察官,可是妈妈却不去抓坏人,只是天天上山下海,是个奇怪的妈妈。嗯,我就是个“奇怪”的妈妈,我既不是公诉人,也不负责控告申诉,我是一名公益诉讼人。

什么是公益诉讼呢?让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吧。

2018年,一个群众举报电话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青岛市崂山路南侧的一个小区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到了前海,污染了海洋水体和居民生活环境。接到举报后,我们立即启动了调查,先是实地走访调查社区居民、物业以及街道办事处,后来又用上了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航拍。

经过了解得知,这个小区建设于上世纪90年代,位于前海一线,离海最近的只有数米。因为,当时没有配套的市政排污管网,小区就只能自己建污水池,处理小区产生的生活污水。2008年以来,这一带的市政公共排污管网陆续建成,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个小区的生活污水排放一直没有纳入市政管网统一集中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自己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开始老化,各方面又没有管理到位,最后小区竟然私设排污口,将污水直排前海,污染了相关海域、周边环境以及居民生活环境。让我们更惊讶的是,在对崂山路前海一线周边小区进行全面摸排后,发现存在类似情形的居民生活小区共有7个。

从小区的楼上就可以看到明媚的大海,这是怎样的风景?可是,他们不能开窗,因为污水的怪味扑面而来,他们不能带孩子去小花园,因为污水产生的小黑虫子会咬得你浑身发痒。而他们排进大海的污水,又污染了多少其他的孩子?

想到这里,我回头看看自己的孩子,他抱着最心爱的挖沙工具沉沉地睡了,我的心更加坚定了。

几经考虑之后,我们向有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让人高兴的是,相关职能部门将涉案问题与“沙子口美丽小镇”的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专题研究推动,安排专项资金450万元启动截污治理工程。

可是,在工程完成前,污水排放怎么处理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排污口封死,可是小区里的居民怎么办?我们是完成了任务,但是居民们还要继续在这里生活下去,每天都会产生新的污水,难道还要直排进大海吗?我们找到了环保部门,邀请了环保专家,会同行政机关,共同制定了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临时运转方案,在确保涉案小区施工的同时,铺设主管道,消除污染源。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又让居民的生活能正常进行。

2018年11月,治理工程正式立项,由市政部门负责施工,给涉案7个小区建立连接市政排污主管网的排污管道,将前海一线老旧居民小区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市政管网。

今年7月底,第一个小区的管网工程即将顺利完工。在明媚的阳光下,海鸥在远处飞翔,一只柴狗在屋前的小花园里悠闲地伸着懒腰。而这,就是我们这些公益诉讼人所要追求的。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区别于一般的私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里所讲的“特定机关”,就是检察机关。2017年6月27日,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定。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

听着这些法条,大家都会觉得很枯燥,那些单调的内容与自己的生活八杆子也打不着。其实大家不知道,我们一直就在你们的身边,我们涉足的领域涵盖: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而这些与我们每个人,与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就像海水排污一样,这种行为侵犯的不是某几个人的私益,而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益诉讼检察所关注的,就是这种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公共利益。

有人问我,你们做公益诉讼难吗?说实在的,难!因为都是全新的领域,今天你要研究假药,明天你要讨论海水污染情况,涉及方方面面。其实这些知识还可以慢慢学习,更困难的是发现线索,很多群众并不知道公益诉讼是干什么的,当损害行为找不到具体受害人的时候,大家也不觉得是个多大的事。这就需要我们检察官自己出去找线索,我们办的一起文物案就是检察官在走访困难群众的过程中,路过一个洗车场时发现的。

还有就是面对每个案件,怎么办理也很难,有些单位不理解,觉得我们是在找麻烦,有些群众不理解,觉得我们把人抓起来,使劲判,使劲罚不就好了?但是面对被损害的公益时,我们不能简单的一诉了之,把哪个人、哪个单位告上法庭,并不代表着我们的成功,被破坏的土壤怎么办?买了假药却没出现的受害人怎么办?这就需要我们一个个分析,一个个处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也有人问过我,你们一天到晚管些鸡毛蒜皮的事,有什么意义?面对这样的问题,我总会有些语塞。是的,公益诉讼真的是一个寂寞的工作,需要我们无限的耐心与努力,可能恢复改变的只是生活的一个小点,但是我觉得这是我们对未来的一个承诺。多少年后,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没有干净水可以喝,没有蓝天可以看,找不到自己的历史根脉……所以现在的苦与寂寞又算得了什么?

今年5月份以来,我们又展开了“守护海洋”、“城市品质改善提升攻势”以及“平安青岛”三大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目标是攻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公共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8个山头。而刚刚讲述的故事,就是我们在开展这个专项监督活动中办理的诸多案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

很多人会问,公益诉讼到底离我们有多远?说起来挺远的,国有土地划拨,几千公里外的河流污染,真是和自己关系不大。可是,它又真得离我们很近,孩子们吃的辣条卫不卫生?小饭桌安不安全?公用车位有没有被占?所有你能想到的、想不到的,我们都在默默的守护。

与大家生活关系最紧密的,就要数城市品质改善提升公益诉讼攻势。我们要通过攻克城市公共资源保护、城市市容风貌、城市文物保护三个山头,来维护提升大家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这个攻势主要包括,在城市违章建筑的综合治理、违法圈占公共用地、国有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领域,攻克城市公共资源保护山头;在市内山头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水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攻克城市市容风貌保护山头;关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违法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等领域,攻克城市文物保护山头。

是不是听着有些复杂?那我再讲一个故事吧。

未经检验的电梯仍在运营,听的让人不禁想到一些毛骨悚然的电梯“吃人”事故。就在今年春天,青岛市北区检察院接到线索,有群众反映辖区内一些公共场所的电梯,未经检验仍在运营。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接到这一线索,市北区检察院立即开展了对全区公共场所电梯运行的安全摸排工作。

经全面摸排发现,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路超市的电梯,到2019年2月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就届满了,可是使用管理单位并没有按规定在前30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甚至有效期过了,还在使用这台电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家超市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开放的场所,人流密集,如果电梯发生事故,必然会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超市电梯的管理单位既没有按规定申请检验,又没将期满的电梯停止使用,这样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根据规定,相关行政单位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有监督职责,对于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

青岛市北区检察院立刻对市北区相关行政单位、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等机构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该行政单位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管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况。

我们认为,电梯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营,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电梯应定期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相关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检验而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

为此,青岛市北区检察院依法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就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在收到检察建议的当天,就对涉案超市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及时进行电梯安全检验。同时,又组织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对全区特种设备运营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电梯运营单位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引入物联网技术等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的工作措施。

从海洋排污到电梯安全,从土地破坏到文物保护。我和我的同事们在公益诉讼的道路上,努力前行。而我们真诚地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重要性,有更多的人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公益司法保护之中,掀起全民保护公益的浪潮。

因为,公益诉讼是一种情怀,是一生的奋斗,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让孩子们的孩子依然有蓝天有白云,有那些古老的故事可以听。

我们是红瓦绿树的守护人,我们是碧海蓝天的守护人,我们是孩子们未来的守护人。在此,我呼吁市民们,当您发现身边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请及时拿起您的手机取证,并向我们举报,让我们共同维护美好的家园,建造青山绿水。

(本案中除检察官外,其余皆为化名)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