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生活污水直排大海,山东检察公益诉讼“守护海洋”彰显威力


[日期:2019-08-14 16:29:00]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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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的海岸线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守护海洋任重道远,近年来,环境压力日益加大。比如生活污水直排大海气味儿难闻、海景房不能开窗;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获利9万,环境修复却要花八九倍的费用;违规建设小码头,到底该如何监管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调研山东省检察机关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那么活动中,他们是如何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有效解决海洋生态保护突出问题?

发动群众参与,杜绝陆源污染

老王:排水口聚集在这个地方,(水)一排去以后,风一吹的时候味儿特别大,全是排下来的污水。窗户都不能开……

十几年前,老王买了青岛市崂山区金光丽海小区的海景房,但是最近四五年,经常连窗户都不敢开,原因是小区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排入海,不但污染了海洋,还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居民们开始向物业反映问题。

老王:物业管理费是按标准收的,夏天都没有办法生活了……

物业费是收了,但是更换设备还有很大资金缺口。

金光丽海小区物业负责人宋主任:那时候居民经常的反映,天天反映说环境各方面造成一些困扰,我们也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资金去解决这些困难,那么我们就找到了各级政府去帮忙,这个过程中我们又找了检察院,帮助我们解决实际性的困难。

接到居民反映的线索,崂山区检察院到现场调查,居民反映情况属实。

检察官贺世国:一开始是开发商找的物业,后来是断断续续的设备逐渐老化了,然后管理也跟不上了,一直到最后,它就未经处理直接就排放入海了。

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上世纪九十年代,因市政设施管网设施不配套,包括金光丽海小区在内的7个位于沿海一线的居民小区生活污水均系自行处理,存在共性问题,立刻向崂山区委区政府反映,建议尽快启动截污治理,通过将小区生活污水纳入市政主管网,彻底解决海洋污染问题。崂山区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后,决定一次性统筹解决,形成初步意见。崂山区检察院在2018年7月分别向环保部门和市政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长毛永强:我们检察建议提出来了,还得跟他们一块想办法一起去督促。还要调解老百姓跟行政机关这种对立的情绪、这种怨言。在办案中去监督,在办案中去配合,把公益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一个的去解决它。

相关单位对检察建议非常重视,形成了方案并及时回复。2018年11月14日,整改项目正式批复立项,各项工作进入快车道。今年8月5日,记者在金光丽海小区看到管道泵站已经完工,试运行成功,预计8月20日,7个小区的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市政管网集中处理。

检察官贺世国:污水处理设施最核心的部分加压泵的泵站,通过加压泵就把我们这个小区它整个的生活污水从这里开始,通过这个泵,把它全部压入我们上面的市政主管网,通过市政主管网,然后就进入到我们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一个无害化处理。

老旧小区存在诸多施工难题。崂山区发改委、市政、环保、街道等单位都安排了专人负责对接和保障;针对小区施工可能出现的道路狭窄影响居民出行、机械破拆路面噪音扰民等情形,通过提前告知、错时施工、专人疏导,管道、泵站同步施工,工期进一步缩短,路面坑洼等问题一体解决。

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李文:事实上真正受益的是周边老百姓,公益诉讼既解决了排污的问题,让大家的环境干净,也没有异味,同时也大力的改善了我们的环境,所以说老百姓也更加融入支持我们这样的公益活动,我们市政建设。

排污治理千头万绪,检察机关守护海洋专项监督促使各行政机关共同发力。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局长王勇:这两天就要现场去检查雨水口、市政口、养殖退水口、工业企业的排水口,污水厂的口,把它先摸排出来,摸排出来以后分类,是谁的,谁拿回去整治,然后我们还是总牵头,还是督促大家去干这个事情。

当好“看护人”,为守护海洋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4月,山东省检察机关“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启动以来,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等沿海地区按照实施方案,加强线索摸排,加大办案力度。截至目前,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0件,立案158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21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8件,共督促退渔还海871亩、拆除违法建筑249处、收缴行政罚款7900余万元,索赔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850余万元,以实际行动为“海洋强省”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效彤:我们创新的诉前会议制度,90%以上的问题都能在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注重借助外脑,邀请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办案,推动海洋环境生态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向专业化发展,为打造美丽山东、生态海洋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新闻多一点

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由检察机关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2017年6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办理,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中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案件的两种不同的办案方式,而就同一案件看,又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案件的两个不同的办理阶段。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

通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纠正了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无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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