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话说百遍,不如一册在手 民营企业家收到了检察院的特殊小礼物


[日期:2019-08-27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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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8日,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在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用电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雇佣刘某等人在工地负一层用热熔机调改雨水管道。当晚21时许,刘某在脚手架上施工时触电死亡。后王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什么是非法用工,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怎么区分,商业秘密被侵害了怎么办,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差别在哪里,让检察官来告诉你答案。

8月26日下午,青岛市检察院举行了“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活动。来自青岛市人大、工商联、民营经济发展局的相关领导及民营企业代表共19位客人,参观了青岛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并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上,青岛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陶卫东通报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胡泉玉主持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会上,还广泛听取了代表们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到会的代表们都收到了两份特殊的小礼物,一本是《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指引》,一本是《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风险防控手册,从民营企业(人员)侵害类犯罪和民营企业被侵害犯罪两个部分,收集了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例,用简洁的语言、生动的画面、准确的法律术语介绍了与民企发展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全书涉及十大类25个罪名。代表们纷纷表示:话说百遍,不如一册在手,看得明白,用着省劲。

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依法批捕14人,起诉22人;打击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批捕26人,起诉57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案件,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10人,为符合条件的8人及时改变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抗诉涉民营企业案件2件,法院已改判1件;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销案件、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进行监督纠正。

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青岛检察机关审慎把握办案时机、节奏,办案中推行“五个一”措施,即:“一案一报备”“一案一策略”“一案一回访”“一案一总结”,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做好经济影响评估,防止“案子办了、厂子垮了”。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结合办案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提高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

与此同时,青岛检察机关还创新成立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深化平台机制建设,开辟办理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审查和分流工作“绿色通道”,制定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权益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标准,依法及时受理企业控告举报、办理涉企申诉案件、处理企业维权,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质效。

目前,青岛市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办法》,通过强化检察主导地位和作用,依法打击影响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犯罪,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护航民营经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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