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产品质量类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日期:2019-09-23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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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类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董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市一废弃厂房内开办合成淀粉丝(人工翅丝)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董某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冒用“巨昌”品牌向菏泽、临沂等地销售,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14 万余元。经依法抽样检测,在其生产的成品及半成品、原料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及甲醛成分。后董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检察官提示

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规定了九项罪名,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达到一定情节的,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办案发现,产品质量环节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危害食品和药品安全类犯罪上。近年来,我国相继出现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病死猪肉、问题疫苗等系列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史上最严厉食品安全法”在此背景下出台实施,刑法修正案更是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彰显了我国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决心。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体现。民营企业要树立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增强责任观念,依法进行生产、销售活动。通过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等方式,严把产品质量关,提高产品竞争力,让群众买的放心、吃的放心、用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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