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波等3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日期:2019-12-26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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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鸿波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城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10个罪名,违法犯罪事实27起,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犯罪形态多样,案情疑难复杂,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青岛市审结的人数较多的涉黑案件。

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立案侦查,通过数月的缜密侦查,先后将张鸿波等32人抓获到案,成功铲除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牵头组建专案组进行专办,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及时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审理。

2019年11月11日至15日,城阳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鸿波刑满释放后成立或扶持成立青岛聚盛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强揽工程、民间借贷、违法讨债等非法活动,通过承揽城阳区部分建筑工程,持续聚集狱友、朋友、同学参与,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鸿波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健健、李永为骨干成员,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城阳区一定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辖区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城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鸿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该组织骨干成员刘健健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骨干成员李永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均不得假释。其他2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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