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韶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0-09-30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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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振韶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振韶先后注册成立青成律所、新华尔公司、武术俱乐部,收购华安保安公司,通过实施非法讨债、插手民间纠纷、欺压、残害群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赵振韶为组织、领导者,人数较多、层级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5年4月,赵振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催收债务和不良资产,在青岛市、临沂市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46起,造成轻伤5人,轻微伤8人,经济损失157万余元,聚敛财产589万余元,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崂山区法院以赵振韶等4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赵振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八年不等,并处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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