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残疾人就业做幌子,不行!
[日期:2018-03-28 17: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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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本来是国家吸纳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脱贫的一个好举措,不想却被一些人念歪了经,居然通过申报虚假基地,骗取国家的专项补贴。日前,经过城阳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努力工作,终于追回了被骗的499194元补贴。
城阳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招了9名残疾人参与种养业和农副业加工类工作。这本来是帮助残疾人、造福社会的好事,不想他们居然说自己吸纳了30名残疾人,还向社会事务局申报了残疾人扶贫基地。社会事务局一看太好了,这事做得好,也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就予以审批并报送至财政局。很快,财政局按照青岛市的有关规定给这个公司放发补贴234558元。
这钱来得容易呀,分分钟二十多万就到手了。于是2013年,该公司如法炮制借着这9名残疾人工作的由头,虚报自己吸纳了30名残疾人向社会事务局申报,又骗取了补贴264636元。
这事一经发现,2017年3月10日,城阳区检察院向社会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4月7日,社会事务局书面回复表示要积极追回。可是到了4月20日,社会事务局还是没收回被骗取的残疾人扶贫基地补贴499194元。
于是2017年4月27日,城阳区检察院以社会事务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后,社会事务局于7月25日撤销了对工贸公司2012、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补贴审批,并做出责令殷腾公司退还补贴的决定。8月4日,该公司退还了上述补贴。
最终,该诉讼经开庭审理,因涉案资金已被退回,法院判决确认了社会事务局对工贸公司残疾人扶贫基地就业补贴的审批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应当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责令改正”。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政策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人就业财政奖补资金由扶持对象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区(市)残联按季度审批汇总后报区(市)财政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残联对上述各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