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乘车殴打售票员 法律分分钟教你做人


[日期:2019-03-19 16:18:00]
来源:市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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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重庆公交坠江案”悲剧历历在目,后有公交车上乘客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恶性事件屡次发生,近日,市南区检察院又办理了一起乘客在公交车上殴打乘务员的案件。

2018年6月的一天,31岁的刘某某在青岛某公交车站等车时,捡到一张琴岛通公交卡,贪小便宜的心思让他立即把卡收起来,并用此卡开始乘车打卡。打卡时,机器语音提示此卡为学生卡,早已不是学生的刘某某本不能使用此卡,但见公交司机并没有拒绝他使用此卡,况且学生卡还可以节省公交费用,刘某某便旁若无人的继续使用此学生卡多次乘坐公交车。

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再次使用此学生卡乘车时,乘坐的是一辆有人售票公交。

面对强词夺理的刘某某,售票员没有理会,去忙着收其他乘客车费。然而明明理亏的刘某某心里却一直嘀咕着,认为以前乘车的司机售票员都没有对他提出异议,唯独这个售票员故意刁难让他补票,咽不下这口气的刘某某越想越生气,在公交车到站的时候,他趁身边售票员不备,猛地朝其面部打了一拳,打人后直接跳下车门逃跑。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寻衅滋事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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