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检察官上课的检察官都给检察官讲了啥~


[日期:2019-03-22 16:26:38]
来源:胶州市检察院
作者:


3月11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大讲堂举办第二期。公诉人徐玮向在座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细致全面的讲授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主讲人利用办案过程中的经典案例结合刑法总则的内容,条理清晰、生动形象的讲授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剖析解答了办案人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关于此类问题的疑惑。

此次培训后干警纷纷表示课程内容详实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特别是授课人对案例中的细节问题讲述的详细具体,使大家受益匪浅。

举个“栗子”:

小明因经济纠纷与小强交涉,交谈过程中发生不快,小明用手推了小强胸口一下,发生了短时斗殴,经劝架后,小明与小强分开后,小强回到屋里后,口吐白沫,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小明对小强的伤害仅导致小强轻微伤,但小强自身存有鸡蛋壳体质(特殊体质)(小明小强均不知小强存在特殊体质),小明对小强导致的轻微伤引发小强的特殊体质病理性病变,导致小强的死亡结果。

扒个“栗子”: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是引发被害人小强病理性病变最直接的原因,所以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二审过程中,法院采用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小强自身存在的特殊体质在致死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但小明对小强的殴打以及情绪激动的争吵等诱发因素也是客观存在的,小明因为疏忽大意过失造成被害人因特殊体质病理性病变死亡,其行为与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改判小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超前理论:客观归责论

小明的行为只能致小强轻微伤的后果,对于小明自己来说,其殴打行为所创设的风险只是造成小强轻微伤的后果,在小明不知小强有特殊体质的情况下,其不能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小强死亡,该死亡结果是异常且非相当的,不具有可预见性,故小强死亡的结果不归责于小明!

哇哦,还有这么多理论呢,胶检君,下次开课叫着我哦!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