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检察院:跨越400公里,他们把温暖带给他……


[日期:2019-06-17 16:13:00]
来源:市北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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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看似是冰冷的条文、不近人情的铁面无私,但,法律也是疑无路时的惊喜,是直抵人心的温暖。

也正因为此,近年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以群众具体困难为关切,以群众实际需求为依归, 以持续发挥救助效应为追求,积极探索综合式、多元化司法救助模式,着力提升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件跨越400公里的司法救助案件。

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受到侵害未获赔偿,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主动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及流程。

2019年5月28日,张某某向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核实,张某某因犯罪侵害导致重伤二级,丧失劳动能力,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已花费高额医药费,但未获赔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该院认为,申请人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干警专程赶赴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刘庄村看望张某某,并积极与当地村委会协调,建议当地政府继续对张某某进行帮扶。该村主任表示,下一步争取将其户籍迁回本村,由村委会照顾其生活。由此,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工作的衔接。

国家司法救助知多少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不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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