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人就因为贪念打起身边朋友的主意,到头来,失去朋友,失去自由。
案例一
2017年10月份,刚刚年满19岁的少女姜某某,因为手里缺钱,第一次借了高利贷,后期由于还不上款,她陆续又找了几个高利贷公司借款,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8年11月份,她把所有的高利贷都还清了,这时已身无分文,手头还有两张信用卡分期付款和借朋友的约两万块钱需要还,不敢问爸妈要钱还债的她,此时便萌生了从家境较好的同学李某某处盗窃的想法。由于李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密码告诉过姜某某,加之姜某某对李某某的个人信息比较了解,这一切都为姜某某盗窃提供了便利,就这样姜某某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本市某公寓租住以及与其在某饭店吃饭期间,三次趁李某某不备,使用其手机,采用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盗窃李某某账户内人民币共计3.8万余元。后转账记录被姜某某删除,赃款被其挥霍。
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李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李某某的谅解,姜某某自愿在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院以盗窃罪对姜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向市南区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案例二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的朋友金某某到青岛旅游,李某将金某某接到家中吃饭,不觉间两人在李某家中饮酒至次日凌晨。金某某因醉酒躺在床上熟睡。此时李某见金某某的手机在充电,出于好奇想看看她手机内有多少钱,于是打开金某某手机的支付宝查看,见余额为0后,又看了支付宝内的余额宝,发现里面有4万余元人民币,李某当即有了偷窃金某某钱财的想法,并以验证码的方式修改了金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先后2次盗取金某某支付宝内现金人民币18000元,后李某被抓获。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金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金某某的谅解,李某自愿在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院以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向市南区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检察官说: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时陪伴我们的往往是亲人和朋友,此时的亲情、友情显的格外珍贵。同样人与人相处的过程中彼此的信任亦是珍贵,我们不要辜负彼此的信任,更不要因为他人对自己的信任而走向违法犯罪。贪念是要不得的,一时的贪念,换来的将是无法抹去的“悔恨”。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