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特辑】中秋佳节,有份节日提醒请您查收~


[日期:2019-09-14 16:06:00]
来源:李沧区检察院
作者: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

八月十五的夜晚,月亮格外皎洁明亮

小编祝各位中秋快乐~

面对这中秋佳节

检察官们想到的并不是白月光与甜蜜的月饼

而是不法分子利用中秋佳节之际所犯的罪行

大家在吃喝玩乐之余,

要先了解一下跟中秋有关的法律小知识哦~

食品安全篇

李先生在2018年9月9日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盒某品牌月饼,花费人民币200元。回家后李先生才发现月饼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9日,保质期6个月。李先生据此向超市主张十倍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支持李先生提出的退一赔十请求,判决超市赔偿2200元。

买到假月饼,应该这样做:

保全相关证据(假月饼、购物凭证、就医记录、鉴定意见等);

和经营者协商和解;

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出行安全篇

1、中秋小长假期间,预计车流量大增,部分路段极易发生拥堵,请广大驾驶员注意文明礼让,勿随意变更车道,强行穿插,更不要占用应急车道通行。

2、中秋出行,请到正规客运场站乘坐有资质的客运车辆,切勿在站外、高速公路旁拦截车辆上车,不要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车辆。

3、超速猛于虎,谨慎驾驶平安相伴。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请按照交通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转弯路段、湿滑路面适当减速,车流密集路段切勿强行超车。

加班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工作日工作时间:8小时,劳动者每周休息至少1日,可依约定适当延长,计件工作者另约定。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中秋节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9月14日、15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无论您此刻身在何处,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祝您和您的家人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阖家团圆、万事如意!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