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之窗】离婚,知多少


[日期:2019-11-22 16:40:00]
来源:胶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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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见在世俗观念里,婚姻的重要性。结婚与离婚好像硬币的两面,前者皆大欢喜,后者人心两失。假如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再维持下去,那么离婚,就成了势在必行的一步。

今天,来为你讲讲,关于离婚的基本法律常识。

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关键词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小明和小红刚结婚半年,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两人逐渐发现双方并不适合一起共度余生。经过和平商谈之后,两人都觉得这份婚姻无法再继续下去,于是决定协议离婚,并将二人结婚以来的财产进行清算。最终,两人在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达成共识,并准备登记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而言,程序简易、便捷,避免了诉讼中一系列繁琐的事项。然而,协议离婚的要求实际上较为严格,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关键词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生活中开始充满了嫌隙和争吵。小红提出离婚,小明起初不同意,后来,在小红的坚持下,小明同意了小红离婚的要求,但是在谈及财产分割问题时,两人又开始意见相左,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相对比较费时费力,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共同财产VS个人财产

前面提到,小明与小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产生了不小的分歧,两人为某些财产究竟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而争执不下。那么,在法律规定中,究竟哪些算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哪些算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呢?

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并非儿戏,两个人从相遇相知再到组成家庭,不仅仅多了一纸婚书这么简单,它意味着婚姻双方社会身份的转变,更加意味着两人已经结成经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同盟关系。

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同样如此。相信看过以上之后,小伙伴们对离婚的法律常识已经基本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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