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 法律护航,《检察官说法》第7期上线


[日期:2019-12-14 15:25:00]
来源:莱西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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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由莱西市广播电台与莱西市检察院联合开办的《检察官说法》节目,今天是节目第七期,我们有幸有请到莱西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绍静做客我们直播间,与大家分享法律知识。节目的开始,我们请检察官先介绍一下莱西市检察院近期都开展了哪些亮点工作?

刘绍静: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莱西广播电台直播间与大家聊一聊检察工作,分享法律知识。首先我介绍一下莱西市检察院最近一些主要亮点工作。

11月12日,我院组织开展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中开上了题为“牢牢把握主题教育总要求 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教育课。在课上,王中开检察长结合前期学习教育、调查研究和检视问题的情况,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从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宗旨意识中坚守初心;攻坚克难、砥砺奋进中担当使命;坚持“四个对照”、深刻检视问题中寻找差距;强化责任担当、争创一流业绩中狠抓落实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诠释,要求检察干警筑牢信念强党性、知行合一善作为、精于谋划勇担当,继承发展优良传统、守正创新检察工作,奋力开创莱西检察新局面。

为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11月20日上午,我院邀请莱西市委巡察办副主任耿旭日同志作《从严压实“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专题讲座。讲座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结合巡察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分析问题,剖析原因,对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行了深刻分析,并着重就做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讲座结束后,我院干警纷纷表示:通过这次讲座,进一步加深了对新时代党的建设的理解,增强了党性观念,决心以实际行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主持人:从刘检察官的介绍中我们能够看出,咱们莱西检察院十分注重队伍建设,紧紧围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党性锤炼,切实增强全院党员干警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激励党员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履职尽责。那么接下来就是我们的普法时间了,我们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现在酒驾已经入刑了,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酒驾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或许也是很多驾驶员不以为意的原因。那么酒驾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请刘检察官来给我们普普法。

刘绍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分为两个部分理解。第一部分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部分是规定营运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主持人:从刘检察官的介绍中我们能够看出,酒驾的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不但面临着罚款、扣分、吊销驾照,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在法律上,酒驾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刘绍静:法律上酒驾构成犯罪的标准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当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我们认定车辆驾驶人为醉酒驾驶,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主持人:刘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肯定也办理过不少关于酒驾的案件,能不能给我们举几个真实案例,给广大驾驶员们悄悄警钟?

刘绍静:因为酒驾造成的各种交通事故案例数不胜数,我们在电视、新闻中也经常能够看到。在咱们莱西,酒驾的现象也不少,据我了解,我院今年至少办理了三百起以上的危险驾驶案,我举两个发生在咱们莱西的例子。第一个案例是,在今年5月份,赵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经过莱西市黄海路与青岛路路口处时,遇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张某在路上行驶,因赵某操作失误导致两车相撞。经对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测结果为83mg/100ml,赵某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审查期间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行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我们对他依法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第二个案例也是在今年5月份,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红岛路路口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含量为125.31mg/100ml。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检察官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出,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案例中的赵某和刘某也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这里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我们所说的酒驾包含所有机动车,可能有的人会有误解,认为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都不是机动车,但是法律上并不是这么规定的,不管是二轮、三轮还是四轮,凡是机动车、凡是酒后驾驶机动车都是违法行为,而一旦达到醉驾标准,就会构成犯罪。

主持人:是的,违反法律就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侥幸心理不可取。刘检察官,据我所知,法律上还有一个罪名叫交通肇事罪,它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什么?

刘绍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在主观方面也有明显区别,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后果也更严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定是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是应该的。就像今天说的酒驾问题,据报道,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高达数万起,其中造成死亡的事故的有一半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驾”可谓是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着想,也为了对他人的安全负责,我们的驾驶员朋友们一定要做到拒绝酒驾。

刘绍静:没错,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上路万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你上一秒的侥幸,可能下一秒就会造成悲剧。

主持人:其实从刘检察官前面说到案例中我也发现了一个问题,案例中的刘某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这中间是否存在一个无证驾驶的问题。毕竟我们都知道,驾驶车辆上路必须要先考取驾驶证,如果无证驾驶肯定是违法的,而且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刘绍静:主持人说的没错,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很多人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行车上路,不仅如此,有些人不但不通过正规途径考取驾驶证,而且还上演“狸猫换太子”的戏码,伪造变造他人驾驶证来供自己使用。

主持人:这是怎么一回事?检察官能不能具体给我们讲讲这类案件?

刘绍静:好的,我院今年就办理过这类案子,案件的被告人是95年的刘某,刘某一直想考取驾驶证,但是连续考了两年都以失败告终。在2017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在莱西市好时光KTV唱歌时碰巧捡到一个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是解某,想到自己正好没有驾驶证,一时半会也考不出来,于是刘某便把捡到的驾驶证拿回了家。过了五、六个月之后,刘某发现没有人找他要回驾驶证,便想据为己有,于是他将该驾驶证主页解某驾驶证照片撕下,贴上了自己的照片,伪造变造成自己的驾驶证,为此他还购买了一辆车,在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该变造驾驶证驾驶车辆行驶。2018年7月,公安机关在查处刘某某其他违法行为时将其抓获归案。

主持人:该案中刘某把别人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照片,驾驶车辆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呢?

刘绍静: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被告刘某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主持人: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驾驶证,仍然使用自己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这种明知故犯的后果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例也给广大司机朋友们上了有警示意义的一课。通过这个案子,检察官还有什么忠告大家的呢?

刘绍静: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大家一定要引以为鉴,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试图触碰法律底线。在这里我还要提醒大家的是,驾驶证的取得要通过正规考试,一定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而取得了驾驶证的朋友也不能大意,驾驶车辆上路要时刻保持警惕,遵纪守法,这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刘检察官今天的以案释法,让我们了解了更多关于在行车驾驶方面的法律知识,最后也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凡是违法行为都会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一定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碰不得,侥幸心理存不得,驾驶车辆谨记安全第一。再次感谢刘检察官今天做客节目,再见!

刘绍静:听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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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节目的开播时间是每周二上午的8:30—9:00,两周一期,听众朋友们可以通过莱西市人民广播电台FM100.7收听该节目,也可以关注《莱西之声》微信公众号,加入到视频直播间与检察官互动,检察官也会在节目中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赶紧关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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