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马洪斌


[日期:2019-07-20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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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斌,男,1978年7月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十年,2008年考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公诉一处、未检处工作,现任未检处副处长。在公诉一处工作期间年均办案30余件,办案数量稳居前列;所办案件无一错诉漏诉,无一冤假错案;承办的67件死刑案件均被依法裁判核准,无一发回改判。被选派参与办理了聂磊案、陈宝成案以及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的徐翔案等一系列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

到未检处担任副处长后,负责案件办理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的法治进校园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等市领导批示肯定。2013年被市检察院评为全市检察业务尖子,2014年被市检察院评为全市第五届十佳公诉人,2015年被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2017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1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聘为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参与第10批西部巡讲活动。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加强理论修养,坚持不断锤炼党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加强学习作为提高素质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不断加强政治学习,用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为民情怀,始终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具有较高的法治信仰,严格自律,对法律伦理底线尤其是廉洁底线严防死守,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有着精确的把握和执着的追求。“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在实践中将政治信仰、法治信仰和为民情怀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知行合一。

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工作中,不忘刻苦学习,不断提升,努力做到把握法律精神实质,以审慎的态度认定案件事实,娴熟运用证明事实状态的技能,做检察专业人才。2018年办理的灭门案,由于指控有力、说理有据、应对及时、出庭技巧娴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参与办理的聂磊专案、304专案等大要案,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标杆案件,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在未检工作中,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探索从刑事、民事等多角度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积极推进法治进校园工作,努力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成效明显。认真组织全市未检部门开展高检院部署的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检子系统试点工作和未成年人民行、执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创新思维完满完成试点工作,为全国此项工作的开展贡献了青岛力量。2018年被高检院聘为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参与西部巡讲支教活动,将少年司法的精神传递到高原。

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秉公执法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将所办案件都放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工作中,凭借对公诉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用心将每一起案件办准、办透,办成铁案。同时,坚持“致良知”,对诉讼当事人平等对待、对其权利高度珍惜,办案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4年办理的唐某某故意杀人案,根据死刑政策,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而被害人70多岁的母亲几乎每天到市院找办案人,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面对晚年丧子的老人,办案人难掩悲悯情怀,可法律至上,又难违正义。在与老人的交谈中办案人逐渐意识到,与其说老人执着于量刑本身,还不如说老人想向人倾诉她的痛苦和愤怒。至诚胜于至巧,办案人时时倾心听取老人倾诉,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老人谅解了被告人,修复了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

无论在何种岗位,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这几年,连续办理了几个专案,吃住在办案点,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家庭。生活中,以真心着眼,敦本尚实,团结同事,关爱家人,不计较、不抱怨,与人为善。牢固树立协作配合的团队意识,同事之间彼此理解,互助友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珍惜和维护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注重对年轻办案人的培养和帮助,多次参与市院组织分享会,还通过“睿课堂”等形式,把自己在办案中积累的工作经验传授给年轻的同志,在平时办案中多提供机会锻炼年轻办案人,让他们尽快成为办案能手,努力做好传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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