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歪用,假硒鼓断送技术路


[日期:2021-04-30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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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中学历的丁某某开始从事维修电脑和打印机工作,慢慢从学徒工变成了小有名气的专业打印机维修技术人员。然而,随着维修经验的积累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他却走上了一条生产假冒名牌硒鼓的“致富捷径”。

2018年3月,为非法获利,丁某某开始大量收购使用过的惠普品牌旧硒鼓,从网上购买鼓芯、碳粉、拉把、芯片、封条等配件,为力求与品牌硒鼓看起来“一模一样”,还从网上订购了包括包装纸盒、防伪商标贴、塑料内包装袋在内的全套惠普包装盒。

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丁某某利用这些材料在自己家中加工假冒的惠普硒鼓并销售给李某,李某随后将这些假冒产品销售给企业谋取暴利。其中,丁某某涉及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李某涉及的销售额为人民币68万余元。

2019年10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接到群众报案后,于次日将涉案嫌疑人丁某某抓获,并根据其供述抓获了下线李某。2020年4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目前判决均已生效。

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案件办理初期,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丁某某提请批捕,承办检察官却在审查案卷相关材料时发现,李某从丁某某处购买假冒惠普品牌硒鼓再销售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丁某某的行为不仅限于销售,而是从网上购买旧空硒鼓及鼓芯等配件,自己在家中制造假硒鼓再进行对外销售。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依据该规定,办案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丁某某批准逮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批准逮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区分了此罪与彼罪。

细致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为了逃避处罚,李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对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拒不认罪,并辩解称自己并不知道从丁某某处购买的惠普硒鼓是假冒的。

针对其辩解,办案人通过审查案卷证据,逐一查阅了李某与丁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多次涉及“这次做多少个硒鼓”等内容。同时,从购买价格上看,李某明知同型号的惠普硒鼓市场价格为330元,却以150元从丁某某处进货,其主观上应当明知购买的惠普硒鼓为假冒。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在李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坚持宽严相济,精确适用认罪认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涉案企业、社会、国家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入手,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制假卖假,而是严重侵犯了惠普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社会危害性。

尤其是针对此前拒不认罪的李某,办案人耐心说理,向其列举能够指证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彻底打消了其意欲通过不认罪逃避处罚的侥幸想法,主动表示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最终对二人均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一审宣判后,丁某某、李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保障合法利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为深化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落实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的意见,多次及时回应惠普公司密切关注的诉讼进展、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同时,针对该案中购买假硒鼓的企业,检察机关多次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起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严格规范进货方式,从正规渠道以市场价格购买使用产品,并提示他们在使用过程中注意辨别真伪情况,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身及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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