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性权益保护之财产篇


[日期:2022-03-10 09: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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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女性朋友们大家好,“三八妇女节”虽已过去,但妇女权益保护却永远在路上,为此,青检君特别推出“妇女普法专栏”,谈谈与女性同胞相关的法律问题。

小小:大白呀,你说每一段爱情,我们都希望有最完美的结局;每一段婚姻,我们都希望能长长久久。可是人生总会有些意外。。。。。

大白:是的呢,并不是所有美好的祝福都能成真。如果婚姻真的出现了意外,那我们也要以最好的方式来划上句点。今天就来聊聊在离婚过程中,法律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

小小:法律都能保护哪些方面呢?

大白: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财产权保护;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子女抚养权保护;法律对于女性婚姻自主权的保护。今天先说说财产保护。

检察官说法

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财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女性在婚前财产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的优势。尤其在《民法典》施行后,法律对于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加强。

1、彩礼和嫁妆是女性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彩礼”的性质是男方对女方一种赠与,但是一种目的性赠与,目的就是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彩礼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彩礼就应认为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嫁妆”的性质是女方父母对女方的一种赠与。只要嫁妆是女方父母是在婚前给付给女方的,那么应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即意味着嫁妆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在婚后往往会用于夫妻生活花销,或者逐渐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时间一久便难以区分。因此,如能在一开始就保持彩礼和嫁妆的“独立性”,如采取单独储蓄等方式,则更有利于在离婚时举证证明其为女性的婚前财产。

2、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多分财产

这里的“过错”在法律上其实是有严格限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五类: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男方因为以上五类“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类“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前四类“过错”基础上的新增内容。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和列举 “其他重大过错”的类型,实践中可考虑一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如出轨、赌博、吸毒、刑事犯罪等等。

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除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求扩大分配比例。

3、男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可要求多分甚至全分

离婚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行为,尤其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诉讼过程往往比较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男方动歪脑筋,比如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刻意挥霍,还有故意制作假的欠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等行为,女方均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求对男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女方的“家务补偿费”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原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比较严苛,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财产“AA制”。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婚姻家庭并未采取这种婚姻财产约定制度,因此在离婚时想适用家务补偿制度也变得不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AA制”的这一适用前提条件。在《民法典》生效后,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5、离婚导致女方经济困难时,可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其实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女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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