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被告人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起诉并被作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杜某在收取贩卖毒品违法所得800元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其中400元以现金方式返还给其下线高某,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该行为系“自洗钱”行为,遂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杜某提起公诉,黄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2020年以来,青岛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反洗钱工作部署,严厉惩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反洗钱工作成效明显。2020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洗钱犯罪案件24件28人,其中检察机关监督立案9件,追诉漏罪5件。2021年提起公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与2020年度同比增长140%。
下一步,围绕高检院部署的“质量建设年”各项要求,青岛市检察机关将坚持质效并举,严格把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杜绝凑数案件。加大对“自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在审查上游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反洗钱相关机构部门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加强诉源治理。
提问时间
杜某掩饰、隐瞒自己实施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为何还构成洗钱罪?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的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洗钱犯罪,“自洗钱”也构成犯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1.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2.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抵制地下钱庄交易;
3.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账户,更不要使用上述账户为他人转账;
4.不要租借自己的社交账号,或为他人买卖虚拟币等物品。
Copyright © 2017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7022784号-1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