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加“霸王油”逃单,以抢夺定罪判刑!


[日期:2022-06-22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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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徐某、彭某驾驶一辆无牌轿车至多个加油站为该车加注95号或92号汽油,为逃避支付油费,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其中,涉案95号汽油55.12升,92号汽油118.66升。经鉴定,徐某抢夺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96元。后犯罪嫌疑人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彭某另案处理。黄岛区检察院认为,徐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提出了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徐某实施加“霸王油”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多次“加油不付钱”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综上所述,行为人多次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费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财物据为己有,期间虽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说加油费不多,看似危害不大,但已触碰法律底线,切莫为贪小利,存有侥幸心理,漏网之鱼终被捕,等待的必是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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