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质量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典型案例
吴某系某食品加工厂生产厂长。2011年以来,吴某为降低产品成本、牟取利润,在加工生产肉食品时,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将客户退货的过期、变质肉制品重新加工使用,并将上述肉制品销售给客户,其中烤肠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后吴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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