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务】偷逃税款类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日期:2019-11-26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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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姚某为给A公司牟取非法利益,与B公司莫某共谋,由B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从香港、美国走私进口278台摩托车、摩托艇销售给A公司。经查,涉案货物共价值人民币30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0余万元。后A公司及B公司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姚某及莫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立案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检察官提示

为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了诸多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条文,对惩治走私普通货物、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伪造发票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此类犯罪中,部分企业经营者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但更多的企业经营者则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知法犯法。

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基石,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财税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纳税,切莫挑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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